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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宣传文化增值税营业税
2007-04-10 13:25:00 作者: 来源: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这是最新的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3%
  《通知》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重要党报党刊及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包括三部分: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包括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在出版物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主要是重要党报党刊、科技类书报刊、少儿类报刊等,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这部分出版物包括:第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第二,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社。第三,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第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第五,盲文图书和期刊。第六,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七,列入通知附件的《半月谈》、《法制日报》、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等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基层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基层宣传文化事业,《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对于科普活动,《通知》也明确给与支持。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版面费”及类似收入也被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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